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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種類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種類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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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河南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辦法的內容主要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河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各級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行使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權的單位或組織,下同)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對違法行為做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行為。

第四條
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按照合法、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先行的原則。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對於輕微的違法行為,能通過教育解決的,原則上不予處罰。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

第六條 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行為人受到的處罰相比,畸輕或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差異較大的;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的同類案件中,違法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差異較大的。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同一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依據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分別處罰。但一個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已經給予處罰的,其他執法部門不再給予相同種類處罰;在依法給予其他種類處罰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節,並且不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高幅度予以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低幅度予以處罰;同時具有一個或多個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其主要情節作出具體處罰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四)對輕微和一般違法行為實施單處處罰;對較重和嚴重違法行為實施並處處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或社會危害後果顯著輕微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辦案機關查出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實施違法行為時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行政出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被處罰後兩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或同一當事人被處罰兩次以上,或者經教育後仍不改正的;

(二)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

(三)違法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脅方式抗拒、阻撓執法的;

(五)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六)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七)在調查中通過轉移財產等方式故意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

(八)雖不屬上述行為,但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的,應當立即指派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執法人員應當全面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從輕、從重等處罰情節的證據。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建議,並説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三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必須經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確定。

第十四條 裁量實施標準和理由不符合本基準規定的,不得通過審核,不得下達案件處罰文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以下行為可以認定為行政裁量不當: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確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確定的;

(二)確定的整改期限明顯不合理的;

(三)處罰的幅度超越規定的裁量權限的。

第十六條 因行政裁量不當,構成執法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裁判變更、撤銷的;

(二)行政處罰案件在上級部門執法監督檢查中被確認為行使裁量權不當的;

(三)引起當事人投訴,投訴情況查證屬實,且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發現行政處罰裁量不當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

第十八條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採取考核、檢查、行政複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檢查,發現行政處罰裁量不當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裁量權的,由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根據本辦法,制定《河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全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裁量時統一遵守本辦法和《河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二十一條
《河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確定的原則進行行政處罰裁量。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以內,對行政違法相對人適用相對較重的處罰;所稱“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以內,對行政違法相對人適用相對較輕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違法相對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及《河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綜上所述,河南省地區的土地都是國家將共有的土地資源合理地分配給當地政府和集體有效利用的,但是對於公民個人為了自己的私利而進行惡意破壞或者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都是要接受處罰的,但是機關所能夠做出的處罰必須是基於合法合理的基礎而必須有一定的裁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