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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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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怎麼辦呢?

以下是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怎麼辦的答案: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