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行政拘留是在什麼時候?
一、移送行政拘留在是什麼時候?
1、《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2條以及《環境保護法》第63條規定了關於行政拘留的情形,此條規定的行政拘留的情形是在環保部門下達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後才移交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情形。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行政拘留的特點包括哪些?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綜上所述,環保部門在處理環境污染案件的時候,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採取行政拘留的,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之後移送給公安機關執行。在行政處罰手段裏面,拘留是最嚴厲的,以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為懲戒目的,期限最長可以是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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