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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有關財政違法有哪些?

(一)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有關財政違法有哪些?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3、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税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二)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2、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3、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4、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三)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關於財政違法的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對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罰,除了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還有違反會計法的行政處罰,違反會計師註冊法的行政處罰, 違反了政府採購法的行政處罰,違反資產評估法的行政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