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聽證的內容有哪些方面?
一、行政聽證的內容有哪些方面?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如下: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遵循仲裁程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的活動。在《仲裁法》頒佈之前,大量的經濟合同爭議、勞動合同爭議都通過行政仲裁。《仲裁法》通過後,行政機關主管的仲裁絕大部分交給民間仲裁委員會。(國家職能社會化的又一體現)其實際上是恢復仲裁的本來面目,仲裁以雙方之間的合意為前提,而原來的經濟合同仲裁只要有一方向行政機關提出,另一方就必須接受仲裁。
目前,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事爭議仲裁是終局的。
行政機關遵循仲裁程序,解決民事之間的爭議的活動,稱為行政仲裁。經濟合同轉移,勞動合同爭議都需要通過行政仲裁來解決。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都交由民間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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