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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凍結的14種賬户

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户類型有20種,分別是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社會保險基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國庫庫款;工會經費集中户;信託財產;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證券投資基金財產;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信用卡賬户;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政府財產經費賬户;空難死亡賠償金:特種存款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院不能凍結的14種賬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