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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行政處罰的罰金?

一、如何交行政處罰的罰金?

如何交行政處罰的罰金?

行政處罰並不需要繳納任何的罰金,需要繳納的是罰款。有很少部分的情況是行政處罰當事人直接將罰款交給工作人員的,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還是需要當事人到指定的場所交罰款的。比如説針對有些亂停的車輛,因為司機本人又不在場,交警人員就會直接將罰款貼在車上,相信有很多人都繳納過類似的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列舉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並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辦法。這六類處罰不是按照單一標準劃分的,也沒有窮盡性質。這種規定的主要根據,是它們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程度,對行政管理秩序的保護作用,便於劃分不同國家機關對各種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這六類行政處罰分別是:

1、警告。

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做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説,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説,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它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它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它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行政職員在要求單位或者是公民支付罰款的時候,需要出具能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也需要説明對方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的原因。如果行政職員,需要違法者在拿到行政處罰書的同時,就支付罰款,那麼行政職員還需要向被處罰者出示當地政府財政部門出具的罰款收據。

標籤:罰金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