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刑法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
瀆職犯罪當中主要包括了濫用職權型犯罪、徇私舞弊型犯罪以及玩忽職守型犯罪,雖然這些都是指的一類罪,但其實《刑法》中也是規定有對應的罪名的,即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以及玩忽職守罪。對於不同的犯罪,具體的表現形式不同,而規定的量刑處罰也不一樣。那麼刑法濫用職權罪是如何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法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第397條中的規定,我們瞭解到刑法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標準,其實暫時還沒有作出修改調整,於是當前還是會按照之前的規定來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而實際該如何判刑,就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了。犯罪情節較輕的,處罰也就比較輕。但如果是犯罪情節很重,自然這個時候的處罰就會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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