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2021年刑法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些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都是駕駛員違規駕駛導致的,如果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責任方負有刑事責任的,要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在這方面刑法有相關的立案和量刑標準,在最高法院的量刑標準中有具體説明。那麼交通肇事罪2017年最新刑法量刑標準是什麼?下面小編介紹下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第五十一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增加1.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三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超過30萬元,每增加3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綜合計算後刑期少於六個月的,適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條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每增加2.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⑴死亡二人;
⑵重傷五人;
⑶無力賠償60萬元直接損失的;
⑷重傷一人,並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⑸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且逃逸的。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無力賠
償直接損失增加3.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六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超過60萬元,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五十三條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年;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四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三人的,且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
(四)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二條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自首輕處的特別規則】交通肇事自首的,輕處15%。
第五十五條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對基準刑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據個案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合議庭(獨任庭)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第五十六條 【緩刑適用但書】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逃逸的;
(四)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個以上特殊違章情節的(經報請院長批准的除外)。
本項所指特殊違章情節是指: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也是是小編摘錄的關於交通肇事罪最新刑法量刑標準的部分法條。從中不難發現,交通肇事罪刑法量刑的上限是有期徒刑。其中分幾個標準,三年以下,三到七年和七年以上。對於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會適當考慮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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