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濫伐林木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玩忽職守濫伐林木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玩忽職守濫伐林木罪立案標準是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二、濫伐林木罪認定
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為。但是,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説。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濫伐林木罪立案的起點為濫伐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
在日常生活當中,玩忽職守這種行為是堅決不能夠出現的,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一些其他的公務人員,他們必須要恪盡職守,千萬不能夠疏忽大意,導致一些犯罪行為的發生,比如説有一些濫伐林木,他是有這樣的一種犯罪構成要件規定的,如果玩忽職守導致該類型犯罪出現,必須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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