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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案件可以刑事自訴嗎?

一、輕傷案件可以刑事自訴嗎?

輕傷案件可以刑事自訴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類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1、程序標準。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週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繫電話等。

(3)訴訟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5)由本院管轄。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內。案由繫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2、實體標準。

(1)未超過訴訟時效

(2)指控的事實符合自訴案件犯罪構成的要求。

3、訴訟文書的要求。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在當代的社會對於受到刑事傷害的人員來説,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偵查,當然了,有一些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起訴,但是需要遞交起訴狀,而且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之後等待法院的審核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