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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告知書是什麼意思?

證人告知書是什麼意思?

證人告知書是什麼意思?

證人告知書就代表着自己是證人,有權利對這個案件進行做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你作為本案的證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如下:

一、訴訟權利

1.要求提供作證條件和保密的權利

檢察機關應當保證你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併為你保守祕密。如果你的作證內容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你有權要求保密。

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

你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如果你是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檢察機關應當為你聘請通曉聾、啞手勢或者當地通用語言文字且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員為你提供翻譯。

3.控告權

如果辦案人員有侵犯你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或者採用羈押、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你有權提出控告。

4.獲得保護和經濟補助的權利

如果因在訴訟中作證,你或者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你有權請求檢察機關予以保護。

如果因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證,你或者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為你採取保護措施。

如果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你有權獲得補助。如果你有工作單位,所在單位不得因你作證而剋扣或者變相剋扣你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知悉證明文件、核對筆錄和親筆書寫陳述的權利

你有權要求對你進行詢問的檢察人員向你出示證明文件。

詢問筆錄應當交你核對。如果你沒有閲讀能力,檢察人員應當向你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你有權要求補充或改正。

你有權請求自行書寫證詞,檢察人員應當准許。

6.特殊情況不被強制出庭作證的權利

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非你同意,否則司法機關不能強制你出庭作證。

7.未成年證人的特殊權利

你若未滿十八週歲,可以要求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詢問時到場,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你的訴訟權利。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

你若是未滿十八週歲的女性,詢問時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二、訴訟義務

1.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並出庭作證的義務

你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依法通知你出庭作證的,你應當出庭作證;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以強制你出庭作證,但你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除外。

如果你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你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在詢問筆錄上簽字和按要求書寫證詞的義務

經核對無誤後,你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時候,你應當按照檢察人員的要求親筆書寫證詞。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訴訟一起案件的時候,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是可以讓證人為自己做證的,但是這個證人必須要是一個有民事能力而且也與本案沒有什麼關聯的人才可以進行作證,一份證詞是可以改變一個案件的結果,因此,對於此情況是要求比較嚴格的。


標籤:證人 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