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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可以嗎?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可以嗎?

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可以嗎?

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可以,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祕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

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並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准許。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受委託律師要求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應當如實介紹涉嫌罪名和許可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3、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後是不讓家屬探視的,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只能委託律師會見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只能通過律師瞭解案情。因為刑事拘留期間屬於案件調查的關鍵時期,貿然讓家屬會見犯罪嫌疑人可能並不利於對案件的偵查,況且,這也是法律上統一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