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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審查起訴發現公安局立案程序違法會怎麼處理

移送審查起訴發現公安局立案程序違法會怎麼處理

一、移送審查起訴發現公安局立案程序違法會怎麼處理?

移送審查起訴發現公安局立案程序違法的話一般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就立案問題補充相關説明,《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審查起訴階段一般多長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公安局是在立案並且全部都調查清楚了的情況下,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而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局立案有問題的話也不能不聞不問,這種偵查過程當中的重大錯誤是很不利於將來的審判工作的。所以説人民檢察院的審查工作其實是很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