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流程後的審理流程有哪些?
一、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流程後的審理流程有哪些?
一般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流程。被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法院審理的流程包括:決定審判人員,就是這個案件由哪一位法官來審理;或者組成合議庭審理。決定開庭時間。判決貪官有罪或者無罪。如果有罪,可能會同時判決罰金,並處沒收財產。如果貪官認為判重了,或者檢察院認為判輕,都可以上訴。
判決生效後,法院會向公安機關發出執行通知書,由公安機關將貪官移送監獄服刑。
法院會將貪官的財產進行沒收,還會強制執行貪官的罰金。
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七十一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七十二條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在移送審查之後,這個起訴流程走完之後,接下來就是審理的流程。這個審理的流程是比較複雜的。主要包括以上的這些步驟。希望通過這篇文章的介紹和分析,能夠讓大家對這個方面有一個瞭解。在以後碰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可以諮詢相關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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