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私了後反悔還能不能立案?
一、刑事案件私了後反悔還可以立案嗎
所謂私了,是指雙方當事人不經過司法程序、協商解決糾紛。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是刑事和解。
當事人在不起訴案件決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達成和解。不能另行達成和解的,檢察院會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當事人在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後反悔的,檢察院不撤銷原決定,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在這裏,我個人想提醒大家的是,作為公民,在作出每個決定前,應當儘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後反悔的情況。
能夠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則上都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訴後,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訴案件僅針對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較嚴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刑事和解的參與人員有哪些
刑事和解參與人應當包括以下人員: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代理人,近親屬;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代理人,近親屬;
(3)加害人就讀學校的教師或工作單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的代表;
(4)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
(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
(6)經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同意參加和解的其他人員。
關於和解,其實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而在刑事案件裏面,由於區分了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對於自訴案件,本身就不是很嚴重,那麼要是當事人可以協商和解,並且達成相關的和解協議,那也是允許的。不過要是公訴案件的話,只能對其中民事賠償的部分私了,而不能就刑事部分和解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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