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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鑑定人旁聽是否屬於強制的

刑訴法鑑定人旁聽是否屬於強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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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法庭針對那些允許公開審判的案件,公民或者相關的媒體人都可以進入法庭旁聽。而有些特殊案件當中會涉及到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當中的工作人員對自己出具的鑑定結論肯定是要負責任的,因此有人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刑訴法鑑定人旁聽是否屬於強制的?


一、刑訴法鑑定人旁聽是否屬於強制的?

鑑定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強制出庭的規定。

鑑定人出庭是對鑑定意見的科學價值及證據價值的審查和判斷的一種方式,有利於審判方、公訴方、辯護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客觀公正認知鑑定意見,還原案件事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旁聽注意事項有哪些?

1、公開審判案件,允許公民旁聽。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聽,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衣着整齊,可憑本人身份證領取旁聽證,進入指定的法庭。

2、中途進入法庭和退出法庭應保持安靜,避免影響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

3、公民參加旁聽前應接受安全檢查。

4、公開審判的案件,新聞記者憑記者證參加旁聽;經審判長允許,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攝影。

5、旁聽人員應自覺遵守以下法庭紀律:

(1)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

(2)不得鼓掌、喧譁、鬨鬧、隨意走動;

(3)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4)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5)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6、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情節較輕的,應當警告制止並進行訓誡;

(2)不聽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3)情節嚴重的,報經院長批准後,可以對行為人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可以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7、公開審判的涉外案件,外國人要求旁聽的,或者外國新聞記者要求旁聽、採訪,可向主管部門提出。

8、旁聽人員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以在閉庭以後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而且司法鑑定人也沒有必要旁聽。如果法庭需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話,司法鑑定人應該配合法庭的要求,但是在整個庭審過程當中,法庭或者和司法鑑定的結果有瓜葛的相關人員都沒有權利要求鑑定人在整個庭審過程當中必須要旁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