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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應否享有上訴權

事實上,被害人的上訴權,要根據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加以區分確定。

刑事被害人應否享有上訴權

一、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對刑事判決部分並沒有上訴權。

1、對於刑事部分,僅被告人及辯護人有上訴權,受害人並沒有上訴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這裏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並不包括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其潛台詞含義就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沒有上訴權。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提出上訴的,須徵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辯護人、近親屬對刑事判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但必須徵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在實踐操作中,被告人有聘請律師的,由律師就上訴問題到看守所徵得被告人同意。然而,對於沒有聘請律師,而被告人近親屬希望上訴的,存在一個現實問題:“審判階段,被告人家屬並不能會見被告人,因而也不具有徵得被告人本人同意的現實可能性,因此,此種情況下,一般是被告人家屬提交上訴狀,由法官去徵得被告人的同意。

二、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對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請求抗訴的申請,應當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提出。

三、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以自訴人的身份出現,享有完全的上訴權。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一般也是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自訴人享有上訴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四、對於判決中的附帶民事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屬處於原告地位,享有上訴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跟普通的民事訴訟沒有實質差異,只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一併審理。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處於民事原告地位,對民事部分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一些檢察院沒有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來起訴。一般是先通過公安機關,檢察院的考察,然後再由檢察院作為公訴人向同級人民法院來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