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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訴法262條的規定?

如何理解刑訴法262條的規定?

為了使人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多項刑事法律規範,不同的法律條文限制的範圍是不一樣的。由於不少公民對於減刑、緩刑的規定不甚瞭解,故而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是刑訴法262條關於減刑、假釋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款規定,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的,應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抄送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後,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現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10日以內向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也可以向執行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等執行機關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1)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2)對依法應當減刑、假釋的罪犯,不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3)提請對罪犯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的;(4)提請對罪犯減刑的減刑幅度、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不符合有關規定的;(5)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被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或者假釋考驗期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6)其他違法情形。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意見。 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書副本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1)被減刑、假釋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罪犯減刑的減刑幅度、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罪犯被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或者假釋考驗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2)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是否合法;(3)人民法院審理、裁定減刑、假釋的程序是否合法;(4)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法院是否開庭審理。檢察人員審查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可以向有關機關調閲有關材料。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准,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的糾正意見,由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提出糾正意見後,應當監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糾正意見後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監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最終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1998年Il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批覆》(高檢發釋字(1998)7號)指出:(1)刑事訴訟法(指1996年刑事訴訟法,作者注)第222條中“重新組成合議庭”是指由原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合議庭之外的其他審判人員組成新的合議庭。(2)根據刑事訴訟法(指1996年刑事訴訟法,作者注)第22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最終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應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最終裁定確實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或者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人民檢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提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作出裁定。

我們可以看出,對於滿足緩刑、假釋條件的,經相關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核實確定其滿足條件之後,是可以被判處緩刑或者是假釋的。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即使滿足條件,但是沒有提出申請的,國家立法機關是不會主動適用的。

標籤: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