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能否撤銷緩刑
一、刑事拘留期間能否撤銷緩刑
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緩刑的條件,符合即可撤銷。撤銷緩刑的條件如下:
1、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並書面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2、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緩刑、假釋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應當將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送交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由其根據有關規定將罪犯交付執行。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二、假釋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86條規定,假釋的撤銷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被假釋的犯人,在假釋在假釋考驗期限放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得方法實行並罰。假釋後經過的考驗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如果前罪為無期徒刑,則將新罪所判斷的刑罰與前罪的無期徒刑實行並罰。需要説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釋考驗犯新罪,即使經過了假釋考驗期限後發現新罪,也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後並的方法實行並罰。
第二,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最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罰》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方法實行並罰,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但假釋後經過的考驗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不得撤銷假釋,只能對新發現的犯罪另行偵查、起訴、審判,不得與前罪的刑罰並罰。
第三,被假釋的罪犯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完畢的刑罰。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
拘留是可以抵扣刑期的,拘留一日抵扣刑期一日。犯罪人如果通過緩刑,那麼剩餘的判刑是不用再次執行的,所以犯罪人一定要珍惜緩刑,這也是給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人的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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