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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可以嗎?

審查起訴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可以嗎?

一、審查起訴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可以嗎?

審查起訴階段,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一般是不可以的,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因疾病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處理。在提起公訴階段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機關負責,由公安機關執行。變更強制措施,是指司法機關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改變已採取的強制措施。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對被羈押正在受偵査、起訴、一審、二審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辦法對社會沒有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在司法拘審期間,被拘審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別。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為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變更強制措施的權限在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職能需要,檢察機關在進行訴訟案件的司法審查時,如果覺得訴訟案件的法律適用有誤的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不妥的,可以要求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認定。另外是否可以取保候審一般由犯罪事實來認定,如果不條例條件的則不可以適用於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