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參與人都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參與人有哪些
1、當事人,以下5類人員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
(1)被害人,被害人即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受到侵犯的人員。
(2)自訴人,在我國《刑法》中,有幾種罪名屬於“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主要包括,一般的傷害案,公然侮辱、誹謗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軍婚案,虐待案,遺棄案等,這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自行提起訴訟的被稱為自訴人。
(3)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有嫌疑的犯罪人員。
(4)被告人,被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員。
(5)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案件已經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那麼在此案件中權利受到侵犯的人可以隨着檢察機關的公訴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類人員被稱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這類人員也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一般在公訴案件中可由被害人自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擔任,在自訴案件中一般由自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參加訴訟的人員。
3、法定代理人,一般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對被代理人負有監管、保護義務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4、辯護人,一般指律師。
5、證人,對案件提供證言的人員。
6、鑑定人,一般指專業機構的鑑定人員。
7、翻譯人員,有些案件涉及少數 民族語言不通或者涉外案件,這時需要翻譯人員。
二、刑事訴訟法近親屬的範圍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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