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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和公訴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自訴是當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的訴訟。
一、自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訴訟。自訴案件包括三類: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二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公訴:公訴案件是指由國家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控告權,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對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這類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公訴案件一般要經過如下過程: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對認為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認為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通過法庭調查及控方與被告人及辯護人雙方的辯論,核實證據,查清事實,然後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進行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和公訴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