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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的審判機關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瀆職犯罪的偵辦單位是人民檢察院。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瀆職罪的審判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