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絕對排除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證據絕對排除規定是什麼?
非法證據絕對排除規定是遇到了以刑訊逼供等相關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也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第160條規定:"不得采用羈押、刑訊、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
第265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鑑於刑訊逼供的嚴重性,最高人民檢察院又下發了《關於嚴禁將刑訊逼供獲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定案依據的通知》。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採納的規則。
二、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哪些?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第160條規定:"不得采用羈押、刑訊、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
在當代的社會,證據在刑事訴訟活動當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着犯罪行為,或者説是犯罪嫌疑人從事了犯罪行為,那麼就是屬於證據不足,可能會無罪釋放。當然了,如果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存在從事犯罪行為,但是這種證據是屬於非法的話,也是需要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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