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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消毀物品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消毀物品的規定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消毀物品的規定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 公開拍賣 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二、處理方式

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查獲的違禁品、本人所有的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法律針對不同的情況規定了以下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對於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違禁品,要一律收繳、銷燬。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以及槍支、彈藥等物品。這些違禁品一旦查獲,應當一律收繳並予以銷燬,不能流失在社會上繼續危害社會。

2、對於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賭具、賭資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收繳並按規定處理。對於賭具、賭資應當按照規定收繳,該銷燬的銷燬,該上繳國庫的上繳國庫;對於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應當一律收繳後予以銷燬。

三、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 商標專用權 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商標註冊 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 商標標識 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 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司法機關有權對違反法律規定生產或者運輸的產品進行銷燬處理,我們在相關的信息中都能看到,比如工商行政部門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銷燬,對違反商標使用的違規產品進行沒收查封等等。一般情況下,企業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避免發生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