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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書範本3

簽訂協議書範本3

簽訂協議書範本3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即雙方當事人名稱不能錯。如果是以公司名義籤,則要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如果是以非公司制企業名義籤的,則提供營業執照、投資人身份證;如果以個人名義籤的,要提供個人身份證。並注意上述證件名稱是否一致。
(二)標的;即買賣貨物的名稱、型號、或類別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單價昨總價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雙方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
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合同法》以上規定只是作為只是作為參考,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增減有關條款。但在實踐中,以下這些條款是必須的:
1、合同當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則需法人的名稱。必要時還可查看當事人的身份證或執照;
2、合同標的:如果是買賣合同的話,需要説明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數量等;如果是提供勞務,則要説明勞務的類型、勞務的標準;
3、價格:要注意貨幣單位;
4、履行期限:超過履行期限會導致違約,甚至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5、違約責任:一般約定違約金比例或損失賠償辦法;
6、糾紛解決方式:約定是採用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如果約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7、法律適用問題:這牽涉到訴訟發生時將向哪裏的法院起訴的問題;在國際買賣合同中尤為重要。
嚴格來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還應包括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和履行協助義務的內容。在這裏我們不涉及這個方面的內容。
合同有多種形式,我們強調合同應以書面的形式簽訂。簽訂書面合同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是雙方存在合同關係的重要證據,有利於保護雙方的權益;
其次,避免雙方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再次,預防合作方對業務員的職務行為不予認可。
一、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一)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審查(調查)
瞭解合作對象的基本情況,有助於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採取相應的對策,避免風險的發生。
1、瞭解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保留其營業執照複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瞭解這些信息有利於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時,當處理糾紛的時候,有利於我方的訴訟和法院的執行。
2、審查合作方有無簽約資格。我國法律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沒有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定的業務,如果我方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合同將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儘可能對合作方進行實地考察,或者委託專業調查機構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
(二)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
我們主張,一切合同都應當採取書面的形式訂立。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於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大家也許要説了:我不是學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訂得如此完美,這個標準是不是太高了。我們認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充分結合自身的經營特點,不斷地總結經驗,加上認真負責的態度,在座的每一個人都可以把合同訂好。
對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要審查文字的表述,還要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對文字表述的審查能力也許不是一時半會就能提高的,但是對條款實質內容的審查卻是每個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規格條款:對於多規格產品尤其要注意。我們在與客户協商的時候,要對各型號產品的具體規格做出説明,同時詳細瞭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間出現差錯。
2、質量標準條款: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並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案例
一、XX公司生產型鋼,型鋼可以用A、B兩種標準制造。客户明確指出型鋼的指標必須符合B標準,並將B標準做為合同的附件。可是業務員在合同的產品質量標準一欄,填上了A標準。車間也按照A標準生產了該批貨物。客户收貨後進行化驗,發現各項指標不符,要求XX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XX公司主張A標準是經過雙方的協商才寫入合同的,應按A標準供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案例屬對合同條款有爭議。《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約定的標準生產,XX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3、包裝條款。對於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4、交付方式條款(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係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儘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XX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後,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施工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 案例
二、深圳一公司在北京承包工程,當事人向該公司在北京的工地送貨,但是合同中沒有約定送貨地點,當事人的送貨單和對方的收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