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傳喚直接拘留嗎?
一、 第二次傳喚直接拘留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第二次接受傳喚的,如果仍然不按時到案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拘傳,強制嫌疑人到案,一般是不會拘留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拘傳犯罪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
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
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説,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對於傳喚的相關條件和內容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但涉及到拘傳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審查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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