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是什麼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
我國過去雖然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已經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不少特別規定,但是由於這些規定均散見在其他有關制度和程序中,缺乏系統性。《草案》在吸收過去成功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專章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進行規定,彰顯了國家對未成年犯罪問題的重視以及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的方針。特別應當提到的是,《草案》除了整合現行規定以外,還在兩個方面有重大突破:一是對未成年人犯罪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二是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這兩個制度的確立,對於未成年犯罪人消除犯罪污點、儘快迴歸社會,無疑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相關知識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進行。
第二百六十四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六十五條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條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閲讀或者向他宣讀。
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國家的有關部門對於此類程序的設定既遵循了國際通行做法,又符合中國基本國情,有助於實現公正、安全、人道和效率多元價值的平衡。在實際的生活中有着較大的現實意義,對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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