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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非法排除

法律2.48W
辨認筆錄非法排除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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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辨認筆錄的六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以看到,在辨認筆錄製作中存在違法的情況下,其證據能力將被否認,進而被排除。在上述兩則案例中,辨認筆錄便是最終沒有被剝奪了作為證據的資格,就是因其違反了該解釋所規定的兩種情形,即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