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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立案有哪些要求?

新刑訴法立案有哪些要求?

法律是人們在法治社會美好生活的保障,各類法案也隨之不斷更新出台,當前新刑訴法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了更新和完善,並且新刑訴法的出台也對立案有了新的要求。那麼新刑訴法立案有哪些要求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新刑訴法立案

立案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為依據,但這並不意味着有了一定的事實材料就能立案。只有當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實符合立案的條件時,才能做到正確、及時、合法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立案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也就是決定刑事案件成立、開始進行刑事追究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正確掌握立案的條件,是準確、及時地解決應否立案問題的關鍵。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着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説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説、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當然,立案僅僅是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在這一階段,尚不能要求證據達到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節。但是,在這一階段必須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新刑訴法在立案上有了更加具體的要求,需要確切的犯案條件和事實材料方可立案,禁止憑空捏造和任意造謠。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定條件,才能對案件進行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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