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3至5年開庭沒收監是合法的嗎?
一、量刑3至5年開庭沒收監是合法的嗎?
1、量刑3至5年開庭沒收監是合法的,能存在違法者本身有病或者有其他不適宜收監的原因,從而進行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這種情況。
2、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後,法院可以繼續取保候審。如果法院認為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收監執行。另外,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判處實刑,會當庭予以羈押並收監執行。
3、若是在量刑3至5年的同是,又被判處了緩刑的情形,也是不會被收監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法律規範對收監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監外執行的終止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第十六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刑事案件審理並宣判之後,即使是判處犯罪嫌疑人承擔有期徒刑的處罰,也有可能並不被收監。因為這可能是因為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也判處了緩刑,那麼此時是有一個考驗期的,在這個緩刑的考驗階段,犯罪主體並不會被監獄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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