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簽字後送看守所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拘簽字後送看守所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異地執行拘留,無法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的,應當在宣佈拘留後立即將其送抓獲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到達管轄地後,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二、刑事拘留的流程是什麼?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三、刑事拘留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四、刑事拘留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現在辦案機關的辦案流程都是公開透明的,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都有執法記錄,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定條件。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只能關押在看守所,在看守所關押期間,公安機關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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