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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案件範圍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案件範圍

涉外刑事訴訟肯定就是涉及到國外因素的刑事訴訟案件。現實中,也不是所有的涉外刑事案件我國法院都能夠行使管轄權的。那麼究竟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案件範圍包括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由於涉外刑事訴訟是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或者某些訴訟活動需要在國外進行的刑事訴訟,所以,只有以下幾種案件才可能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1.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對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及外國法人犯罪的案件。在這種案件中,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是被害人,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下同),故應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2.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對中國國家、組織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案件。這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國公民或法人,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也應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3.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侵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的合法權利、觸犯中國刑法,構成犯罪的案件。這種案件,犯罪行為沒有危害中國國家、組織和公民的利益,但犯罪地點在中國境內,中國司法機關具有管轄權。這種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外國人,其侵害行為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只有那些根據中國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才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追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中國有義務管轄的國際犯罪行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締結和參加了不少國際條約。例如,1980年10月加入了《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即《海牙公約》)和《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即《蒙特利爾公約》);1982年12月簽署了《聯合國海洋公約》;1989年10月批准加入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這些條約規定了一些國際犯罪行為。根據這些公約和中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凡中國有義務管轄的國際犯罪案件,均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5.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公民實施按照中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國人,犯罪地也不在中國境內,但因為犯罪行為是針對中國國家或中國公民實施的,按照保護管轄原則,我國有權依照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

6.某些刑事訴訟活動需要在國外進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中國刑法第7條、第8條規定的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之外犯罪的案件;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犯罪後潛逃出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均為中國公民,但證人是外國人且訴訟時已出境的案件。在上述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某些訴訟活動如查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收集證據等活動需要在國外進行,而中國的司法機關又不能直接到國外去行使職權,故需要按照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等規定,請求外國司法機關予以協助。

7.外國司法機關管轄的,根據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外國司法機關請求中國司法機關為其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的案件。承辦這類案件的主體是外國司法機關,中國的司法機關只是在為其查緝罪犯或調查取證方面給予協助。提供協助的方式、步驟也要按照涉外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涉外因素的案件在逐漸增多,不僅是刑事案件,民事與行政案件也是在不斷的增多。而具體到涉外刑事案件的時候,我們就要先了解哪些案件我國法院是能夠管轄的。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