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城管打死人要不要不賠錢
一、城管打死人要不要不賠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毆打他人不管是誰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刑法》的相關規定,都屬於違法行為,都應接受相應的處罰。所以,城管打死人也需要賠錢,並且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二、打架鬥毆致死的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2、具體賠償標準: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卹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12)死亡賠償金
受害人在60週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20年。
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5年。
城管執法問題暴露出了我國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着的一些缺陷,其實,大多數的執法城管都屬於各級行政單位臨時聘用的,這部分臨時工由於沒有接受過較為正規的培訓,所以在執法過程當中總認為自己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就可以肆無忌憚了,打死人賠錢這是必然的,該承擔的刑事責任也要依法追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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