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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的成立條件

防衞過當的成立條件
防衞過當,是指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主要如下:
(1)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它是正當防衞的基礎條件也是構成防衞過當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的特徵。
(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所實施的防衞。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所實施的防衞才有可能構成防衞過當,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衞的”,稱為防衞不適時。
(3)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防衞行為。防衞行為針對不法侵害人的行為進行制止,但不能對沒有實施的不法侵害人實行防衞。
(4)防衞出於防衞的認識與防衞的目的。防衞作為人類有意識有意志的一種活動,其合法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防衞意識和防衞意志。
(5)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防衞過當在新刑法條文中規定,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標籤:防衞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