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是怎樣的?
一、一般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衞的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為了保衞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實施正當防衞。在這一行為中,防衞目的的正義性是正當防衞首要條件,特別要注意的是,出於保護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實施的“防衞”不是正當防衞;如果以引誘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襲擊自己,打死打傷他人的不是正當防衞;賭博犯罪時,為保護賭資而將另外搶劫贓物的罪犯打死打傷的行為也不是正當防衞;
(2)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而進行的防衞。也就是説,當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才能採取防衞行為。尤其要指出的是,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防衞。如司法機關逮捕人犯、執行搜查任務時,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進行的反抗,不叫正當防衞;
(3)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進行防衞。對實施不法行為者的親屬或其他人進行報復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衞;
(4)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進行的防衞。對還沒有開始或已經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進行防衞。如搶劫犯正在搶劫,被搶劫的人和羣眾可以防衞。如果搶劫者已被羣眾抓住,這時就不能以正當防衞的理由對其繼續打擊,而應扭送公安機關;
(5)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二、正當防衞會判刑嗎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任何權利都不能濫用,正當防衞權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選擇報警,通過公安機關解決矛盾、防範侵害,儘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避免濫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諧良好的社會風尚。若確實需要採取正當防衞措施,也要注意防衞措施的強度與侵害的程度不能相差懸殊,否則的話可能成立防衞過當,需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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