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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標準

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標準

1、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40萬)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超載50%以上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特別惡劣情節”,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款四種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80萬元)以上的;
5.特別惡劣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緻1人死亡的,刑期七年以上。
(注:根據2004年四川省高級法院《關於我省交通肇事罪有關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兩檔數額標準確定為40萬、80萬。)

2、危險駕駛罪(刑法133條之1)
(一) 追逐競駛,符合以下情形的,立案追訴,刑期半年以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100公里/小時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公私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且負同等及以上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追逐競駛的;
4.3人以上追逐競駛的;
5.一年內3次以上追逐競駛的;
6.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追逐競駛的;
(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立案追訴,刑期半年以下。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符合以下情形的,立案追訴,刑期半年以下。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且達到100公里/小時以上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100%,且達到60公里/小時以上的;
3.通過鐵路道口或者設有窄路、窄橋、急彎路、掉頭、轉彎、下陡坡、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彎路等標誌的道路,或者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不利氣象條件時,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且達到60公里/小時以上的;
4.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或者額定乘員15人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符合下列情形的,立案追訴,刑期半年以下。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同等及以上責任或者造成環境污染,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公司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裝載危險化學品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50%的;
3.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且超過60公里/小時的;
4.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無證、無牌照的;②載人的;③駕駛客運車輛、危險物品車輛的;④發生交通事故,但不構成其他犯罪的;⑤交通要道和人羣密集路段的;⑥高速公路上駕駛的;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處的;⑧曾受過刑事處罰或因醉駕受過行政處罰的;⑨其他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的。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離挪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醉駕、隔夜醒酒後開車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後果的。

3、盜竊罪(刑法264條)
(一)盜竊價值16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1-8)為50%),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户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盜竊價值5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盜竊價值35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9)入户盜竊的或攜帶凶器盜竊的。

盜竊未遂,以數額巨大“5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立案追訴;
着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1)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2)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3)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鑽、電鑽、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件同一級國有館藏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4、搶劫罪(刑法263條)
(一)犯搶劫罪,搶劫一次的,或者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80%)標準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無期或死刑:
1.入户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搶劫3次或者搶劫數額巨大(5萬元)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的。
   
5、搶奪罪(刑法267條)
(一)搶奪價值人民幣12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者2年內3次搶奪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搶奪騙價值人民幣4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其他嚴重情節”),或者致人重傷、自殺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搶奪價值人民幣25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5)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6)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8)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9)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10)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6、敲詐勒索罪(刑法274條)
(一)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3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2年內敲詐勒索達3次,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敲詐勒索騙價值人民幣5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7)為80%,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35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7)為80%,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5)以黑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7、詐騙罪(刑法266條)
(一)詐騙價值5000元(電信網絡詐騙3000元)為“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詐騙價值5萬元(電信網絡詐騙3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為80%,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詐騙(包括電信網絡詐騙)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為80%,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一般詐騙特殊情形:(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電信詐騙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5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立案追訴。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8、信用卡詐騙罪(刑法196條)
(一)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萬元(特殊情形為80%,屬“其他嚴重情節”)以上,惡意透支50萬元(造成嚴重後果為80%)以上為“數額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萬元(特殊情形為80%,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上,惡意透支500萬元(造成嚴重後果為80%)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特殊情形:(1)被害人主要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2)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3)詐騙集團首要分子;(4)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9、合同詐騙罪(刑法224條)
(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合同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立案追訴;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合同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為80%,屬“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合同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為80%,屬“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特殊情形:1.被害人主要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2.假冒國家機關或者公益性組織實施集資詐騙的;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4. 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5.詐騙集團首要分子。        

10、集資詐騙罪(刑法192條)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特殊情形數額為80%,屬“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 ,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十年以上。(特殊情形數額為80%,屬“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特殊情形:1.被害人主要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2. 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3.詐騙集團首要分子;4.假冒國家機關或者公益性組織實施集資詐騙的;5.為實施違法活動而進行集資詐騙或者將贓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1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176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個人犯罪數額達到20萬元,單位犯罪數額達到100萬元;
2.個人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30人,單位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150人;
3.個人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10萬元,單位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50萬元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1.個人犯罪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犯罪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犯罪參與人達到100人以上的,單位犯罪參與人達到500人以上的;
3.個人犯罪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犯罪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1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312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數額達到5000元。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的。
3.掩飾、隱瞞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000元的。
7.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的。
8.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50只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至七年:
1.掩飾、隱瞞價值總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10次,或者3次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萬元的;
7.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的。  

1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法276條之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造成嚴重後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勞動者或者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14、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275條)
(一)犯罪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其他嚴重情節”,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2.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3.毀壞救災、搶險、防汛、救濟、優撫、扶貧、醫療財物的;
4.毀壞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6.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7.其他嚴重情節的的。
(二)犯罪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或有上述情形之一,犯罪數額滿4萬元不滿5萬元,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七年。

15、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276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壞生產經營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4.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情節嚴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
3.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的;
4.造成生產、經營停頓,給生產、經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重大的。

16、尋釁滋事罪(刑法293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二)糾集他人3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7、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條)
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屬於“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4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18、非法經營(高利貸)罪(刑法225條4項)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一)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以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2)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上述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黑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以上兩種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19、虛假訴訟罪(刑法307條之1)
(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刑期三年以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述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有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
5.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刑法307條之1)
(一)虛開的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刑期三年以下;
(二)虛開的税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虛開的税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21、侵犯商業祕密罪(刑法219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刑期三年以下:
1.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直接導致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3.造成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其他重大損失的。
(二)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採取非法複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方式竊取商業祕密的,應當認定為“盜竊”。
以賄賂、欺詐、電子侵入等方式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應當認定為“其他不正當手段”。

22、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359條)
(一)有系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359條2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上。
(注:兩高《賣淫刑事案件解釋》2017年7月21日出台,四川《量刑實施意見二》2017年3月1日出台,因此應依照兩高解釋)

23、組織賣淫罪(刑法358條1、2款)
(一)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立案追訴,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十年以上: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4、強迫賣淫罪(刑法358條1、2款)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十年以上: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5、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358條4款)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6、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刑法36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7、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240條)
(一)拐賣婦女、兒童1人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28、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140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二年以下。
1.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
3.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3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達到15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二年至七年。
1.銷售金額達到20萬元以上;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
1.銷售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0萬元以上。

29、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313條)
有下列情形屬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刑期三年以下: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1)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30、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刑法347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五年、無期或死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滿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刑期七年以上。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刑期三年以下;
販賣少量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託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他毒品數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託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31、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348條)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上),刑期三年以下。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上),刑期七年以上。

3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3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349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349條)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5、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刑法350條)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 “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製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 “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 “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七年以上: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立案追訴。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6)嚴重影響羣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36、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351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6.抗拒剷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 “數量大”,刑期五年以上。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37、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3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數量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38、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353條)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 “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9、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355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0、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397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有上述情形,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有上述情形,刑期五年至十年。
(注:3、4為兩高《瀆職解釋(一)》中規定內容)

41、貪污罪(刑法382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42、受賄罪(刑法385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有貪污罪“其他較重情節”六種情形(2-6)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

4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388條之1)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七年以上

44、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進行非法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不退還的,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45、行賄罪(刑法390條)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十年以上: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46、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390條之1)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期三年以下。

47、職務侵佔罪(刑法271條第1款)
(一)職務侵佔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職務侵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48、挪用資金罪(刑法272條第1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下列情形屬“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49、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163條)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50、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164條)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51、侵佔罪(刑法270條)
(一)“數額較大”,是指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立案追訴,刑期二年以下;
(二)“數額巨大”,是指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二年至五年:
1.多次侵佔的;
2.侵佔重要物品,數額較大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52、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273條)
(一) “情節嚴重”,立案追訴,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羣眾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注:4、5為最高檢、公安部《立案標準(二)》中規定內容)
(二)“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羣眾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3.給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造成極度困難的;
4.挪用國際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53、單位受賄罪(刑法387條)
 “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1.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4.強行索取財物或多交受賄,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積極轉移、隱匿罪證,訂立攻守同盟的。

54、單位行賄罪(刑法393條)
單位行賄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賄的;③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行賄數額雖不及上述數額標準,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55、對單位行賄罪(刑法391條)
“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56、介紹賄賂罪(刑法39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參照最新行受賄標準應為3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4.案發後,為行賄、受賄雙方通風報信、出謀劃策、隱匿證據,逃避法律制裁的。

57、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395條1款)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差額巨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58、隱瞞境外存款罪(刑法395條2款)
隱瞞境外存款,數額在摺合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兩年以下。

59、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396條)
(一)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屬“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巨大”,刑期三年至七年。

60、非法採礦罪(刑法343條1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5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7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數額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61、破壞性採礦罪(刑法343條2款)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6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屬“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62、盜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1款)
(一)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樹150株為起點,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樹1500株為起點,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150立方米或者幼樹7000株為起點,刑期七年以上。
     
63、濫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2款)
(一)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15立方米或者幼樹700株為起點,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二)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70立方米或者幼樹3500株為起點,刑期三年至七年。

6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174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二) “情節嚴重”,是指擅自設立的金融機構規模大、經營時間長,或者給公民、國家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累計100萬元以上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6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177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10張以上的;
2.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二) “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個人偽造、變造金融柰證,面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10份以上的;單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1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1.個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0份以上;單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66、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刑法180條4款)
(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
3.明示、暗示3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下:
1.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2.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3.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