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一、刑事賠償受理範圍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二、刑事賠償案件的確認
人民檢察院對於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確認,未經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的賠償申請不應進入賠償程序。
有下列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請求賠償的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以確認論,應當進入賠償程序:
(1)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書;
(2)人民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書;
(3)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書;
(4)不起訴決定書;
(5)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的複查決定書;
(6)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後予以釋放的證明書;
(7)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8)對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9)對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但是對人民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因證據不足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申請賠償的,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拘留決定有無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應當依法進行確認。
綜上所述,國家對於刑事賠償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沒有犯罪行為的受害人錯判、漏判,嚴刑拷打至傷害死亡等情況需要按照法律給予經濟上的補償,而公民自己的一些逃避犯罪懲罰的不當行為是不可以獲得賠償的,另外獲得賠償還需要進行有關法律的確認,進入正式的賠償程序才可以。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是什麼?”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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