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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相信很多人都清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當中新增的一個罪名,在刑八中同時也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量刑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對不少人來講,其並不是很清楚這個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你吧。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客觀方面的認定是怎樣的

在關於罪名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本罪曾一度被稱為“惡意欠薪罪”。由此可見,本罪的主觀方面顯然是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會勞動者不能及時得到勞動報酬的危害後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實踐中,行為人的故意必須通過客觀行為來推斷,出現下列幾種情況應認定為故意:

1、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雖表示支付,但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或逃匿造成無支付能力假象的;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例如勞動監察大隊向用人單位送達責令支付勞動報酬的通知。

這裏的“政府有關部門”主要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不包括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法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部門。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處理勞動爭議的準司法性的專門機構,並不屬於政府部門,也非行業主管部門。法院是司法部門,不可能類推解釋為政府部門。從救濟途徑來看,欠薪者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的裁決後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欠薪者收到法院的判決或支付令後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沒有必要動用刑罰手段。

“責令支付”本質上就是勞動行政部門經過審查,對欠薪者作出的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的裁決,具有民事性和中間性,屬於行政裁決。但行政處罰中有責令支付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也應當認定為責令支付行為。“仍不支付”應該是指在責令的期限屆滿後仍未支付,未規定期限的,在合理的期限內(例如一個月)仍未支付,這也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同時,本罪的客觀方面還包括數額較大,但同多數財產性犯罪一樣,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數額標準。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出台“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成立條件進行了細化,其中對“數額較大”細化為:拒不支付單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在5000元至3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同時還規定,各地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的執行標準。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尚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根據上文的講解,對於那些拒不支付勞動者合法工資報酬的行為,在經過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此時會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