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手續家屬陪同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至於刑事拘留30天后,是否叫家屬去,要看案件的調查結果。拘留期間排除犯罪嫌疑的,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確有犯罪嫌疑,但證據不足的,予以釋放,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繼續偵查,可能聯繫家屬辦理相關手續;確有犯罪嫌疑,證據充分。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立即逮捕。可能聯繫家屬取走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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