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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兒童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近幾年來電視媒體中時有報導關於新生兒童被遺棄廁所,天生缺陷的兒童被扔在荒山野嶺中的新聞。眾所周知,兒童尚未有足夠自理能力,基本完全依賴於其生育和養育者,因此承擔撫養義務的人因為各種因素遺棄兒童的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是極其惡劣的。那麼兒童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呢?對此帶來詳細解答。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遺棄罪,指的是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的客體是被遺棄人在家庭中受扶養的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具體來説,拒絕扶養包括具有扶養義務並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按照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應當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行為。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扶養義務,但沒有扶養能力而拒絕扶養時,不構成遺棄罪。比如,全身癱瘓的父親雖然對年幼的孩子有着扶養義務,但是自身連自理的能力都不具備,更談不上扶養孩子的能力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便父親拒絕扶養,也不會構成遺棄罪。

遺棄兒童是否構成犯罪?遺棄兒童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認為構成遺棄罪。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兒童出於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嚇,採用餓肚子的方式,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扶養,也不算情節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如果是以不扶養兒童的目的,將兒童遺棄在熱鬧的街區,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以認定為遺棄罪。生活中,因為兒童負擔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將孩子遺棄在這些地方的例子並不少見。如果是將兒童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致兒童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遺棄兒童不一定構成犯罪,關鍵是要看行為人是在何種條件下作出遺棄的行為,應綜合考慮情節及環境,方能準確進行刑法評價。

遺棄罪如何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之規定,犯遺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對於遺棄罪,行為人的行為及情節將對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遺棄行為,在我國法律中表明是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丟棄行為,並不是日常生活意義上的遺棄。因此,在對遺棄罪的理解上,應該將生活中的遺棄與法律中的遺棄區分開來,當然如果構成遺棄罪後果也是極其嚴重的。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