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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與尋事滋事哪個嚴重?

一、打架鬥毆與尋事滋事哪個嚴重?

打架鬥毆與尋事滋事哪個嚴重?

聚眾鬥毆罪與尋釁滋事罪,兩罪都是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罪名。確定哪個罪名重的方法,要看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為重。如果法定最高刑是相同的,要看法定最低刑,最低刑高的為重。聚眾鬥毆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而尋釁滋事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當然是聚眾鬥毆罪罪名更重。

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一)、主觀要件體現任意性。

司法實踐中,那種純粹為了尋求精神刺激而恣意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情況並不多見,更多的尋釁滋事行為是在各種複雜情況相互揉織在一起的情形下實施的。其犯罪動機和目的往往是逞強好勝,無故無理毆打他人等,以破壞公共秩序或公共生活規則來尋求精神刺激。這一動機和目的,決定了本罪矛盾指向決不侷限於某種具體的社會利益,不侷限於某人特定對象,而是一種無視社會法紀,為所欲為的行為。因此,行為人在主觀上必然體現出任意性。

(二)、客觀方面體現隨意性。

該罪所侵害的對象一般來説是不特定人和物。以此觀點也必然推出這樣結論:凡是基於某種個人的利益衝突,或是為了取得某種特定的物質利益,就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罪客觀上有4種不同的行為,即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但其侵害的客體是同一的,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尋釁滋事罪的4種行為均規定情節嚴重(惡劣),即行為人對社會公共秩序侵害的程度嚴重,否則不能認定為犯罪。

認定尋釁滋事行為需情節嚴重的行為,體現為(1)手段殘忍或極為卑劣,或持械毆打他人,視為情節嚴重。(2)行為次數為多期,行為人次數愈多,主觀惡性就大,愈能説明行為人無視法紀,藐視社會的程度;(3)社會危害性,按其行為和危害後果確定是情節嚴重還是情節惡劣,就是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

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情節惡劣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耍威風尋求精神刺激等目的,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手段,強行拿走、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引起公憤等。

綜上所述,如果同樣的公民觸犯了打架鬥毆和尋釁滋事的罪名相對來説在量刑上更加嚴重的就是打架鬥毆,雖然刑法中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都是需要根據當事人實際造成他人的傷害情況的,但是因為尋釁滋事針對的更多的物品而對秩序和人員傷亡會稍輕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