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怎麼判斷?
什麼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有什麼特徵?單位犯罪是怎麼認定的?是不是所有的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讓您更好的瞭解我們的單位犯罪的相關問題。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明確了單位犯罪的兩個構成要件,即“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1.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
所謂“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是指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來決定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這可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主觀上,單位犯罪體現了單位的意志,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其他成員,在單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和為了單位利益,故意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意志不是憑空產生,也不是哪個人的任意意志,而是單位成員的意志經過一定程序轉化和上升為單位意志。單位作為一個社會組織,離開人並不能產生意志。單位意志是將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意志,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上升為單位意志,它的形成有一定的程序。每一個單位都有決策機關、都有一定的決策程序。決策機關就是形成單位意志的機關,決策程序亦即形成單位意志的具體形式。不同的單位針對不同的具體事項,決策機關和決策程序各不相同。有的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決定,或由領導層(董事會、理事會、廠委會)討論決定,或由單位全體成員(股東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討論決定,經過這些程序後單位成員的意志轉化而成了單位意志。經過這些程序形成的單位意志已是一種整體意志,完全不同於單位成員的個人意志。單位成員根據單位決策機關的策劃、授意、批准、指揮或默許實施的犯罪也絕不同於單位成員自己決定或擅自實施的犯罪。客觀上,要看實施者是否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否執行單位意志而實施,是否執行單位職務而實施,是否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因此,這一條件將盜用、冒用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行為,或者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者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或者單位內部成員實施的與其職務活動無關的犯罪行為排除在單位犯罪之外。單位成員以個人名義實施的犯罪不能歸責於單位,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論處。單位成員假借單位名義、非履行單位職責實施為個人謀利的犯罪行為,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論處。
2.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
所謂“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歸單位所有。是否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明顯標誌之一。單位犯罪的故意內容一般都體現為為單位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具體表現在實施犯罪時獲利歸單位所有。單位成員實施犯罪如完全是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即使以單位名義實施,也應認定為個人犯罪。因此,對於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但犯罪所得歸實施犯罪行為的個人使用或者佔有的,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對於單位犯罪的認定的解答,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單位犯罪的問題,如哪些情形下不被認定為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是怎麼樣的?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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