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未成年盜竊派出所怎麼處理?
一、我國未成年盜竊派出所怎麼處理?
不滿16週歲的人,不再成為盜竊罪的主體。刑法規定將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已滿16週歲,故在這之前的盜竊行為,無論數額多大均不應定罪。如果未成年人在滿16週歲前後,均實施盜竊行為,也僅應對其年滿16週歲後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不應把年滿16週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一併作為犯罪追究。
同時,對於未成年人多次盜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其16週歲以前實施的盜竊行為不應計入“多次”。
在對未成年人具體量刑時,要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後有無悔改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及健康成長。
對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盜竊罪,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法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範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的,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刑法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盜竊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處理未成年人盜竊罪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
1、處理未成年人盜竊應貫徹兩個特殊原則。一是區別對待原則。儘管很多未成年人實施的盜竊,從手法、動機、結果看與成年人並無太大差別,但是,從其生理和心理髮展的規律出發,兩者卻有着本質的區別——成年犯明知是觸犯法律而故意實施的盜竊,與未成年犯明知是違法而故意實施的盜竊不同,根本的一點在於兩者認識和控制能力的問題。成年人已經具備了認知和控制能力,應當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未成年人則處於認知力不足,自知力較差的時期,因而對未成年犯矯治重於處罰。二是個案處理原則。未成年盜竊犯中,一類是初犯、偶犯、淺嘗犯罪禁果、罪責感易於激發,是容易矯治的對象。另一類是慣竊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慣犯),自幼偷盜成性,由量變到質變,罪責感削弱,是較難矯治的對象。所以,要綜觀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個未成年犯的情況,給予恰如其分的處置,而不能一概而論,或設定若干模式依樣照搬。
2、未成年人盜竊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認定。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⑴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⑵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⑶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就應當注意有關的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在必要的時候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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