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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因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有的出於泄憤報復,打擊迫害;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圖。那麼,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實際生活中,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哪些?針對以上內容,下文為您解答。

一、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因此本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裏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為的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

凡符合這一特徵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聚眾”,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場所”、“當眾”,參見本相對第236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解釋。過失不構成本罪。

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本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二、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哪些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本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問題,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而不應該採取過激的行為。如果您涉嫌非法拘禁罪,如有必要,可以聘請專業律師,爭取酌情處理。

標籤:非法拘禁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