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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認罪認罰實施減刑處理?

如何對認罪認罰實施減刑處理?

刑事法庭的法官在被告認罪認罰之後要根據案件情況來判斷其是否有能夠減刑的資格條件,在確定其具備條件之後就可以在應有的量刑之上事宜地減輕,但是很多人並不瞭解法官對認罪認罰行為的減刑判斷標準,下面小編就告訴大家如何對認罪認罰實施減刑處理?

一、如何對認罪認罰實施減刑處理?

第一點是事實存在的犯罪證據由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同意,第二點對於自己所做的事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意識到時犯罪行為,他們主動同意有罪的處罰。所以,我們可以看出怎樣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達到了認罪的標準,依靠上面這兩種情況來選擇,行為人所實施的一種特殊行為不止要自己同意,而且對自己所做的這種行為觸碰的刑事罪還要同意,這兩種情況哪一種都不能缺少。我們所説的“認罪”並不是説被追訴的人可以明確的對自己所做的事情認知到犯的是哪一種詳細的罪名,這僅僅是大體程度上的認罪,行為人不需要明確自己犯了何種罪,僅僅對自己所做的事情意識到觸碰了刑法就可以,國家並不要求行為人要明確自己犯了那種罪行,縱然被追訴的人無法確定自己詳細的罪名,已經存在確定的認罪是不會因此就受到干擾的。

“認罰”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要針對的事件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刑法類型、程度還有刑法執行的措施,在這裏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對這些量刑建議表示同意,同時主動承擔司法機關刑事處罰之後的不利結果。在此我們需要重視的是,“罰”並不僅僅只有刑法,通常包含一些程序化的解決措施,比如説拘留、提起上訴等。

處於偵查過程中,“認罰”體現在承擔自己認罪之後的結果,比如説被提起上訴、沒有起訴或者是法院判定的刑法。

從這裏體現出,訴訟的每一個過程不同,那麼所體現的認罰也就不同。另外,犯罪嫌疑人能夠主動的退還髒款並且賠償,這同時也是一個重要的“認罰”表現,認罪認罰體制制定的出發點是要犯罪嫌疑人個人誠心悔改,悔改罪行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個人主動的退髒、退賠,而且對於被害人來説還能安撫他們對抗的心裏。

從寬主要可以劃分為兩個方面,即實體從寬、程序從寬,實體從寬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嫌疑人在比較利益的得失以後從認罪認罰中所獲得的同等價值,這裏主要是指審判過程中的減輕、免除處罰。程序從寬針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比較有利的過程化解決,包含了三種方式。

辯訴交易的時間限定在法院開始審理前,主要是兩個關聯方之間的商議,包括控訴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協商進行的條件是檢察官決定對指控撤銷或者是要求法官對所判定的刑法從輕,最終的目的是為了被告人能夠換的有罪答辯,然後兩者之間能夠商議出均可接受的結果。辯訴交易制存在的目的是對美英法系這些國家使用陪審團進行審判從而出現的訴訟延遲的問題的一種解決方式,美國通過辯訴交易完成的案件已經超過了90%。

另外是在內容上的辯訴交易制,詳細的可以把它分為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稱之為罪名交易,也就是説被告人有主動權,只要他自己主動認罪,就可以得到檢察官的承諾,在起訴被告人時使用相對輕的罪名。第二個方面針對罪數的交易,這種交易是被告人不僅僅犯一種罪,但是檢察官不能全部指控,只有一部分的罪行才能被指控。第三種的是針對量刑上的交易,也就是説檢察官把量刑的程度有所減輕,目的是讓被告人自主認罪。這項制度中,被告人讓出自己的一些權利,最終的目的是承擔較輕的法律懲罰,在一些沒有確鑿證據、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被保人只要是自主的承認了自主所犯的罪行,那麼就能夠對他定罪處罰,這很顯然的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相違背。通過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比較,我們會發現它的使用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則”,裁判要有證據,縱然犯罪嫌疑人已經有了主動認罪的行為,公安機關也必須要獲取充足的確鑿證據,在整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各項罪行都要有所依據,保證案件清楚明確,證據充足。

對被告的犯罪行為已經掌握了完整的客觀證據就可以直接對其進行定罪量刑,但是法律並不是以懲罰為最終目的而是期望罪犯能夠得到主觀上的悔改和教育,所以都會爭取能夠在被告認罪之後儘量為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