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洗錢犯罪的主觀要件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我國資金管理體系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許多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漂白難度越來越大,追繳這些違法所得已成為打擊犯罪分子的一種重要手段,但仍然有些貪圖利益、財迷心竅的人為了牟取私利,幫助犯罪分子隱瞞和編造用途來源,形成了事實的洗錢行為,那麼,我國關於洗錢犯罪的主觀要件的規定是什麼呢?
1、洗錢罪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 191 條,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 312 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規定,對明知是上述七類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窩贓、轉移或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掩飾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不是以洗錢罪來追究,而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來進行追究。
2、洗錢罪的主觀要件
洗錢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斷,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2009年1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户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户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國關於洗錢犯罪的主觀要件的規定中最關鍵的就是明知犯罪所得的性質判斷,根據事實參與、非法渠道轉移、不合理的低價收購、賺取高額手續費、資金在銀行賬户間大挪移、財產與收入明顯不匹配等特徵,對洗錢行為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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