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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怎麼判,追訴期怎麼認定

遺棄罪怎麼判,追訴期怎麼認定

遺棄罪怎麼判?遺棄罪如何處罰?遺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其實像這樣的問題都是同一個意思,只不過具體的表現方式不同。歸根到底,遺棄罪是怎樣處罰的,一直都是大眾想要了解的內容。就讓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吧。

一、遺棄罪怎麼判?

1、犯遺棄罪者,只能是有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如果法律上規定負有撫養或贍養義務,但本人確無能力履行義務並經查實者,比如因天災人禍或本人患有重病又無收入,連自己都無法生活下去的,就不能認為故意不履行義務。

2、被遺棄的人只能是無自給能力的人,主要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如果對有謀生能力的家庭成員不予撫養或贍養,不屬此類。

3、犯遺棄罪的人,對被害人的遺棄,必須是主觀故意的。

以上三點必須同時具備,而且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本罪。

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罪追訴期怎麼認定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61條的規定,遺棄罪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根據犯罪追訴時效的一般原理,遺棄罪的追訴期為“經過10年”(刑法第87條第2款)。即經過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遺棄罪又是一種典型的繼續犯,即犯罪行為一經實施,就持續地對被害人的權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為停止。根據刑法第89條第1款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對遺棄罪的追訴期不是從行為人的遺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是應從遺棄行為的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

司法實踐中,許多被遺棄的人大多為年幼有殘疾的兒童或年老痴呆的病人,還有一些是將病人遺棄在醫院一走了之,致使被遺棄者或是因年幼、痴呆不能説清遺棄人的情況,或是醫院無法找到遺棄人而使案件一拖多年。目前,國內已知遺棄行為時間最長的案件竟達27年。由於遺棄案件拖的時間長,案件中的當事人雙方,即遺棄人與被遺棄人的基本情況也都發生了顯著變化,因此在遺棄罪追訴期的認定上,既需要查明遺棄行為發生時的情況,也需要查明當事人雙方的目前情況,通過分析確定遺棄行為的終了日期,最後決定是否應當追訴。

1、 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 遺棄人主動停止侵害,重新扶養被遺棄人的,其遺棄行為自重新扶養被遺棄人之日起視為終了;

(2) 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自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 遺棄人因下崗、失去工作或患病而暫時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不能視為終了,而應視為追訴期的暫時中止,待日後遺棄人再次上崗、又獲工作或病癒之日起繼續計算。

2、 被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 被遺棄人在被遺棄期間死亡的,遺棄人的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死亡之日起視為終了;

(2) 被遺棄人長大成人,或病癒復康,自身已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此時,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 被遺棄人因病或因殘終身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遺棄人則應當承擔被遺棄人終身的扶養義務,直至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其遺棄行為才能視為終了;

(4) 被遺棄人被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所收養,且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與遺棄人簽訂收養協議並經法律程序確認的,自協議生效之日起,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應視為終了。但這一情況只是假設,實踐中尚未見到過。

而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是,被遺棄人在遭遺棄後,被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所收養,被遺棄在醫院的病人也被醫院長期所照料。公民、社會福利機構及醫院醫務人員給予了被遺棄人人間的温暖和關愛,使被遺棄人受傷的心靈得到了撫慰,並在這種環境中成長起來,或恢復健康。但也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遺棄人沒有發生死亡等嚴重後果,就無須再追究遺棄人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包括撫養、贍養)義務是一種法律義務,非經法律確認,不得轉讓或者免除。公民、社會福利機構及醫院醫務人員對被遺棄人的無私奉獻精神,應當為社會所弘揚,但並不能替代和免除遺棄人的法律義務,更不能成為遺棄人的遺棄理由。

在確認遺棄罪的追訴期時,應當仔細分析遺棄人與被遺棄人雙方已經發生變化了的情況,最終確定遺棄人的遺棄行為是否已過追訴期限。對於仍在追訴期限內的,應當追究遺棄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可知,要是行為人遺棄他人的行為構成了遺棄罪的話,那麼就要依法進行處罰,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如果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