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合作作品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共同創作的作品,稱為合作作品。其構成要件是:
1、作者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2、作者之間有共同創作的主觀合意。合意,是指作者之間有共同創作的意圖,既可表現為明示約定,也可表現為默示推定;
3、有共同創作作品的行為,即各方都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實質性的貢獻。
二、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如何?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創作的小説、繪畫等,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歌曲,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三、如何判定合作作品?
在司法實踐中,合作作品引發的糾紛佔較大的比例,且較為複雜,而相關的法律規定卻相對簡單,因此,不同法院在審理合作作品糾紛時往往會在合作作品的認定、合作作者身份的確定、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等方面做出一些不同的判斷。這種情況顯然不利於司法的統一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通過對於合作作品的較為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以下觀點:
1、判斷合作作品的唯一標準是於作品創作完成之時作者的數量;演繹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而使其成為合作作品;作品不因著作權人為複數而成為合作作品。
2、合作作品以“個別利用可能性”為標準,分為合成作品和共同作品。
3、合作作者的判斷標準應當是:其勞動結果最終構成了作品的獨創性的成分。
4、合成作品的作者享有“雙重著作權”,但只應就自己創作的部分主張權利或承擔責任;共同作品的作者共同共有著作權,可以單獨主張權利,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隨着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髮展,合作的現象也越來越多,我國法律對於合作的規定十分詳盡,因此我們在處理合作的法律問題時,應當遵循相應的程序以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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